把人格权从侵权法里拿出来:民法典七编制的“确权—救济”思路

多数人知道有部民法典,未必想过它为什么长成七编。体例不是排版问题。谁排在前面、谁压在最后,等于替立法者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:这部法律是先告诉你有什么,还是先告诉你被侵害了怎么办。

两个参照物:三编制与五编制

大陆法系常被拿来对照的体例有两套: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,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。中国民法典没有沿用任何一套,而是分成七编——总则之后,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依次排列,侵权责任编最后。

《检察日报》2024年10月10日一篇回顾新中国民法七十五年的文章,把这条主线概括成四个字:确权—救济。总则确立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;中间五编分门别类确认权利;最后一编解决权利被侵害之后怎么办,是兜底性救济规则。合同债权除外,那部分走合同编自己的违约与救济规则。

七编制不是一天长出来的

上述文章把1949年以来的民法发展划为三段。起步阶段(1949—1978)只有单行法,影响最深远的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《婚姻法》;最高立法机关1954年、1962年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,都因时代条件搁浅。

发展阶段(1978—2012)走的是另一条路。1979年第三次启动编纂,最终放弃法典化,改为制定单行法律:1987年1月1日施行的《民法通则》,1995年10月1日的《担保法》,1999年10月1日的《合同法》,2007年10月1日的《物权法》,2010年7月1日的《侵权责任法》。因为采民商合一,同期还有《海商法》(1993年7月1日)、《公司法》(1994年7月1日)、《企业破产法》(2007年6月1日)等商事单行法。

完善阶段从2012年算起。2014年提出编纂民法典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“两步走”:先编总则编,再编各分编。2017年10月1日《民法总则》施行;2019年12月与各分编草案合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;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,2021年1月1日施行,《民法通则》等9部单行法同日废止。

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。单行法时代,《侵权责任法》已经是一部独立法律,它与物权法、合同法并列,是按交易类型划分的;七编制做的是重新排一次队——不再按法律文件分,而按“权利—救济”的逻辑分。

人格权为什么要单独拎出来

比较法上,人格权多在侵权法框架内保护,不单独成编,上述文章称之为“被动防御的人格权结构”。弊端很直白:侵权法主要提供事后救济,损害发生了才赔;对尚未定型的新兴人格权益,尤其是技术放大风险之后出现的那些,这种结构反应容易滞后。

独立成编改的是防守方式。第990条第2款确认一般人格权,让保护范围保持开放——法律没法事先列全,就留一个兜底条款。条文还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害人格权禁令,一个重在受侵害后的充分救济,一个重在有效预防。救济与预防被摆到同一层,这是编外保护做不到的。

侵权责任编为什么放在最后

放最后在于功能:除合同债权外,各类民事权益受侵害,都要回到这一编找路径。它采用多种归责原则与责任形态,对应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。

几个能看出取向的例子。第1207条,明知产品有缺陷却没有及时停止销售、警示、召回,增设惩罚性赔偿,针对的是直播带货、网络购物里并不少见的缺陷产品。第1254条规制高楼抛物致人损害,回应的是“头顶上的安全”。第1194条至第1197条规定网络侵权及责任,引入避风港规则、反通知规则。道路交通事故这类领域,则把侵权责任、保险赔付、社会救助三条腿并起来用。

骨架之外还有边界

七编制里也装了不少市场基础设施。物权编用益物权让土地在不改变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进入市场,第207条宣告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;第388条第1款用“担保合同”这一概念,把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、典型与非典型整合起来,配合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,指向的是隐性担保和融资成本。总则第5条的私法自治,对应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的负面清单管理;第9条的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编落地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,并明确生态修复责任。那篇文章统计绿色原则的细化规定16条、实质体现该理念的28条——这是作者的统计口径,不是官方数字,读的时候要分清。

边界也得说清楚。一般人格权是兜底条款,兜底不等于什么都能往里装,具体适用要靠个案中的利益衡量;禁令和惩罚性赔偿各有适用条件,不是维权的通用快捷键。条文给的是框架,落地细节在配套司法解释与裁判里。2021年前后,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旧解释、制定新解释,涉及时间效力、担保、物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建筑工程合同、劳动争议等,就是这层工作。

所以看这类权利法,可以带着两个问题翻:它替我确认了哪些权利,这些权利被侵害之后又走哪条路。七编制给出的回答很整齐——前面认领,后面兜底。整齐不等于自动好用,但至少,人格尊严不再只是侵权赔偿清单上的一项。